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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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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雙方土地租賃契約第7條約定,土地之公告地價、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土地租金率及其他原因必須調整時,土地之租地費用應自調整確定之日起,依其比例自動調整,已繳付期間之差額仍應追收或退還;另公共設施建設費則配合於素地租金調整時一併辦理。
2.若無特殊因素,租地費用原則上配合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辦理調整,下次調整時間預定為113年1月。

1.園區租地費用係依下述規定計收:
租地費用單價=土地租金單價+公共設施建設費
租金單價t=地價稅t+(土地租金單價t-1-地價稅t-1)x(1+min(公告地價漲幅t,漲幅限制))
t:公告地價調整年度
t-1:前次公告地價調整年度
(一)公告地價調漲:土地租金隨公告地價調漲時一併檢討,扣除當年度應繳地價稅後,土地租金單價調幅比照公告地價調幅,但漲幅以10%為上限。
(二)公告地價調降:因土地租金公式設計係以105及106年優惠土地租金(維持104年土地租金)為基準,如公告地價調降,仍高於104年公告地價,不隨之調降,如低於104年公告地價,則隨之調降。
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單價=實際投入建設費用/可出租面積/20年/12月(註: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係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第4項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含本局實際投入之道路及交通設施、地下管線、路燈照明、排水設施、水電供應設施、景觀設施及其他基礎建設等費用,分20年逐年攤還。)

2.各園區租地費用單價請參考租地費用單價

拍定公司取得法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後,應檢具該證明書正本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檢具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備文向本局辦理起租廠房坐落之土地。

法拍取得產權係屬原始取得,拍定公司無需承受原有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