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承租人需為符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或第9條規定之園區事業、研究機構、創業育成中心、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或經本局核准經營之工商服務事業,廠商申請入區程序,詳"投資申請作業流程"。
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 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 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